
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針對個人以網路平台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取得之收入,訂定課稅標準與計算方式。
一、作業規範對象
本規範主要針對未辦理稅籍登記,以個人名義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
且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進一步被視為境內網紅:
.有住所或居所:在境內有戶籍或實際居住地。
.電腦設備安裝地:創作或上傳內容所使用的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位於中華民國境內。
.手機號碼國碼: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號碼,其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
.其他資訊佐證:如帳單地址、銀行帳戶、網路位址(IP位址)或裝置之用戶識別碼(SIM卡),可判斷為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我國來源收入的認定
考量網紅提供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獨力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且盈虧自負,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而網紅收入在過往的稅務爭議,多集中於「勞務提供地」與「收入來源地」,如何區分跨境活動的收入是一大難題。本作業規範採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為課稅基礎,依據網紅身分、平臺營運地及觀眾所在地,3項要素進行判斷。
表一 3項要素適用的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網紅 | 平臺 | 觀眾 | 貢獻程度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 境內 | 境內 | 境內 | 100% | 網紅收入×100% |
| 境外 | 100% | |||
| 境外 | 境內 | 100% | ||
| 境外 | 50% | 網紅收入×50% | ||
| 境外 | 境內 | 境內 | 50% | |
| 境外 | 50% | |||
| 境外 | 境內 | 50% | ||
| 境外 | 0% | 非課稅範圍 |
三、我國來源所得應如何申報
網紅若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需將上述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若其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後,尚有非我國來源收入,應將非我國來源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
表二 針對居住者適用的公式
| 分類 |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計算
(列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額
(列入基本稅額計算) |
| 可提示帳簿文據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成本及費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網紅收入-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成本及費用×(1-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 未能提供帳簿文據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1-費用標準) | (網紅收入-我國來源網紅收入)×(1-費用標準) |
網紅若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稅款。未經扣繳者,則須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繳稅。
四、輔導期間免罰
本規範施行初期免罰的輔導期間至民國115年6月30日。
近期財政部將網紅經濟以往有模糊地帶的法令,漸漸地透過作業規範將稅制逐步成熟,身處快速變遷網路世代的創作者,務必把握輔導期檢視自身稅務狀況,若有疑慮,可以向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諮詢,以降低營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