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投資人視野擴展,投資ETF已經是台灣民眾理財的重要工具之一,許多人的投資組合中不僅有台股ETF,更涵蓋了美股甚至陸股ETF。然而,不同發行地與不同的投資標的,在台灣的稅法是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
分別「境內所得」、「海外所得」與「大陸地區所得」的差異,是稅務規劃的重要步驟。本文將探討台股、美股與陸股 ETF 的課稅規定與申報實務。
一、台股ETF
投資由國內投信公司發行的ETF,若投資標的為國內成分股或債券,其配息屬於「境內所得」。
ETF的配息並非全部需要課稅。投資人領到的配息中,只有代碼為54C(股利所得)或5A/5B 等(利息所得)的部分需要繳納所得稅。至於買賣成分股賺取的價差(76W財產交易所得),以及作為穩定配息機制的收益平準金,兩者皆屬於免稅項目。
若是投資國外成分股或債券,其配息與資本利得在稅務上屬於「海外所得」,例如有美股成分的 ETF。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100萬應時全數計入。
若投資標的為大陸地區成分股,其配息視為「大陸地區所得」,需全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二、美股ETF
若是直接購買外國發行的ETF,需同時考量美國與台灣的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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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預扣稅(Withholding Tax):
美國政府會對非美國居民的外國投資人,直接在配息發放時「預扣30%」的稅款。這筆稅款是直接扣除,投資人拿到的配息已是稅後淨額。 -
台灣海外所得列報最低稅負制(AMT):
‧免申報門檻: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無須申報。
‧申報門檻:全年海外所得 ≥ 100 萬元時,需「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課稅門檻:扣除免稅額750萬元的部分乘以稅率20%為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若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應補繳兩者的差額。
所得代碼與申報實務
為了防範漏報,可至國稅局查詢個人年度所得,但國稅局系統僅能查調「境內所得」,無法帶出「海外與大陸所得」,無論是投資哪一類型的ETF,建議應該對照每次配息所收到的「收益分配通知書」,依據上面述明的所得代碼來決定課稅方式。
透過ETF投資各種不同標的能有效分散投資風險,但也伴隨著更複雜的稅務細節。投資人每年收到收益分配通知書時,務必妥善留存,以了解其分配之內容,於申報所得稅時完整申報個人海內外的所得。無法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需依據收益分配通知書自行申報。以下整理常見ETF收益分配的所得類別與課稅規範提供參考:
| 投資標的 | 所得類別 | 所得代碼 | 課稅與申報規範 | 可否查調 |
| 台股 (應稅) |
股利或盈餘
營利所得 |
54C | 併入綜合所得稅 | 是 |
| 境內金融業/其他
/附買回利息 |
5A/5B/61D | 併入綜合所得稅 | 是 | |
| 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 | 51I | 併入綜合所得稅 | 是 | |
| 台股 (免稅) |
國內財產交易所得 | 76 / 76W | 國內免徵所得稅 | 否(無須申報) |
| 收益平準金/資本公積 | 無 | 屬於本金返還,免稅 | 否(無須申報) | |
| 陸股 | 大陸地區營利/利息
/財交所得 |
71 / 73 / 76 | 視同國內所得併入綜所稅,
無免稅門檻 |
否(應自行申報) |
| 美股 | 海外股利/利息
/財交所得 |
71 / 73 / 76 | 全年海外所得 ≥ 100 萬,
需申報基本稅額(AMT) |
否(應自行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