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見問題

薪資所得受領人身分轉換的處理方式

在全球化與人力短缺的時代,台灣吸引許多外國人才來台工作。雇主在發放薪資時,常會面臨外籍員工稅務身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判別,以及稅務身分轉換時扣繳稅率變動的問題。本文將整理相關法規與實務作法。

什麼是「居住者」與「非居住者」?

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如外籍人士):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183 者。
  3.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 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但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定義中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若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所謂的「非居住者」。

如何依稅務身分判別扣繳稅率?

一、給付「居住者」薪資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給付居住者薪資時,雇主可選擇就全月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 稅款。

二、給付「非居住者」薪資

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原則上按給付額扣取 18% 稅款。但若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的1.5倍以下,則按給付額扣取 6% 稅款,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將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依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扣繳義務人可依據外僑的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之居留期間來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居留天數會滿183天,從一開始即可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三、居住者轉換為非居住者(提前離境)

若員工原先身分為居住者,但提前離境,導致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 不滿183,即應轉為非居住者身分。雇主應依非居住者的扣繳率(18%或6%)重新核計其應扣繳稅額,並就其應扣稅額與原已扣稅額之差額,辦理補扣及補繳手續。

四、非居住者轉換為居住者(居留期間達轉換標準)

若一開始無法確定員工在同一課稅年度之預計居留天數是否會達183天,雇主應先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待其實際居留天數滿183天後,後續給付之薪資便可改以「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而原先已繳納之扣繳稅額,不需做更正或退稅。外籍員工可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將已扣繳稅額用以扣抵應納稅額或申請退稅。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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