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大小事

買賣、居間、代銷、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型態之開立統一發票方式

營業人在從事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服務業務前,應先正確辨識其交易屬於「買賣」、「居間」、「代購」、「委託」或「代收轉付」等何種型態,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為協助營業人清楚瞭解各種交易型態的正確發票開立方式,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整理範例說明如下:

交易態樣 交易方式 法令規定 案例說明(註)
買賣 採進、銷方式經營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16條)

●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
●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居間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16條)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
●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
●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

代購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

●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
●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A(委託人)。

代銷 委託他人代為銷售貨物,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

●營業人甲接受營業人庚委託,代為銷售營業人庚定價2,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每件商品庚須支付甲100元代銷佣金。
●庚送貨給甲時,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甲,作為進項憑證。
●甲銷售商品應以價格2,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交付買受人。甲結帳時,需按代銷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交付予營業人庚(委託人)。

代收轉付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消費者A向營業人辛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交付之800元轉付予辛,並取得由辛開立以A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
●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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