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自住換屋需求的人而言,出售舊屋後所產生的稅賦除了土地增值稅之外,還有所得稅的問題。政府為維護居住權益,減輕換購自住房地的負擔,避免影響原有自住房屋需求者,因此所得稅法訂有自住房地重購退稅的制度。
重購退稅可區分為舊制與新制,舊制是原有財產交易所得的規定,新制則為房地合一稅的規定,兩者規定仍有部份不同之處。
以下整理實務上新舊制重要的幾項規定,協助換屋族了解相關規範,以保全自身權益。
新制與舊制相同的規定:
- 不論是「先售後購」還是「先購後售」,都要在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或重購自用住宅。
- 自住房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無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事。
- 產權登記於出售與重購之房屋時,都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
- 小屋換大屋時全額退抵。
新制與舊制不同的差異:
舊制規定
- 出售及重購房屋均需以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 僅規定重購房屋的買價超過出售房屋的賣價時可全額退抵,也就是大屋換小屋時不能退抵。
- 沒有重購後列管5年的限制。
新制規定
- 出售及購買的房屋,均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 在新制房地合一稅制度下,重購價額若低於原屋出售價額,仍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或扣抵應納稅額,比率退抵的計算方法如下,而重購價額若高於原屋出售價額時則可以全額抵退。
退稅金額計算公式
退還(扣抵)稅額=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 先售後購者,應於重購自住房地移轉登記次日起算5年內,向國稅局提出退稅申請;先購後售者,則於申報出售房地合一稅時直接申請扣抵。所得稅法規定,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因此若在5年列管期間內發生下列情事,國稅局將直接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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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所有權
- 改作其他用途
- 戶籍遷出或未設籍
- 無實際居住事實
針對其中因不可抗力而遷出戶籍的情況財政部有放寬認定以下情況,只要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為自住使用,且確實沒有出租、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得免予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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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 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 原所有權人死亡。
不動產所得課稅新舊制的稅基、申報規定、計算方式等都不同,辦理重購退稅時應該了解個別的情況,再看是否有符合扣抵或退還稅款的條件。重購退稅制度是立意良善的節稅制度,其規範條件仍應視個案是否相符,適用新制有換屋規劃者建議將未來居住安排與房屋使用計畫一併納入評估後,再決定是否可以申請重購退稅,以減少後續可能產生的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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