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公告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10%以上,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其餘公告項目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621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10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課徵281萬1,000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621萬元者,課徵702萬6,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20%。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Photo:Karolina Grabows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