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國內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購買軟體授權、雲端服務、串流影音、線上廣告及電子書等電子勞務已成為全球商業常態。境外企業即使未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固定營業場所,仍負有我國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義務,本文簡述跨境電子勞務於我國之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一、營業稅
依現行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由境外電商負責申報繳納營業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者,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依規定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但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購買的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
各營業人及機關團體購買國外勞務適用的申報及稅額計算方式不同,彙整如下表。
| 買受人 | 納稅義務人 | 報繳方式 |
| 境內自然人 | 境外電商 | 開立雲端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
| 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營業人 | 國內營業人 | 購買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按期申報401申報書,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欄位,免予繳納營業稅。 |
| 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營業人 | 國內營業人 | 按期申報404申報書,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欄位,計算應納營業稅額。 |
| 兼營營業人
(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營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 |
國內營業人 | 按期申報403申報書,將支付價款填列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應納營業稅額。 |
| 機關團體 | 機關團體 | 支付價款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但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第1項規定者,免予繳納。 |
二、營業人所得稅
國內消費者向外國營業人購買電子勞務時,應先判斷該筆給付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以及是否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
如屬我國來源所得且屬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外國營業人如已依「外國營業人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註1,扣繳義務人得依核定之我國來源收入、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後,再依規定辦理扣繳。
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則無須由給付人辦理扣繳,應由外國營業人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企業採用雲端服務、AI工具、數位廣告及各類線上平台的情形也愈趨普遍,跨境電子勞務已成為常見的交易模式。然而,不同的買受人身分可能會影響營業稅及所得稅的適用規定,建議企業於採購境外電子勞務時,同步檢視相關稅務關係,建立更穩健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
註1:外國營業人之淨利率與貢獻程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找「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若外國營業人未作申請,則仍以20%稅率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