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與「商業」兩者有何不同?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且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商業為以營利為目的,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兩者性質完全不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也有所不同。
2. 應選擇成立「公司」或「商業」?
二者的法律依據不同,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法規定公司之種類及不同種類公司之股東責任;商業不具法人格,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應選擇何種類型的組織,建議可與專業會計師討論再決定。
3. 公司或行號設立之程序及準備文件為何?
首先準備好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項目,公司名稱經預查確定後攜帶預查核定書至銀行開立籌備戶,匯入股款,之後備妥股東身份證明文件及設立處所的所有權證明文件等,即可送件申請設立。其程序內容可洽詢事務所之專案人員。
4. 出資額有無最低限額?
目前沒有最低出資額的規定,視企業的情況訂定出資額。出資額為公司或行號的營運所需的資金,至少備有一個營運週期所需的資金較合理,且不得有將資金返還給股東違反公司法資本不實的情況。
5. 公司或行號設立的地址是自己或親友住家會有什麼問題嗎?
至少會遇到以下情況:
(1) 房屋稅會被調整為營業用的稅率。
(2) 地價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
(3) 如果是無償使用登記為公司或行號,房屋所有權人的所得稅也會有稽徵機關設算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問題。
6. 公司或商業要以什麼為證明文件?
自從民國 98 年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該證明文件以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的「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基本資料」。
7. 公司或商業可否經營未經登記的營業項目?
公司如經營許可業務,應於所營事業逐一列舉登記,商業之所營業務登記係採負面表列方式,經營許可業務應登記外,其他法令無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商業未登記為所營業務而經營法令無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無違反商業登記法。
8. 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時有未成年股東時,應該取得什麼文件?
有限公司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需要由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股東同意時,除由其簽名外,依照民法的規定,還需要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若需由未成年的無行為能力股東同意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代為簽名。
9. 公司可否變更統一編號?
公司經主管機關核給統一編號後,如果認為其統一編號諧音不雅或不祥,可申請變更統一編號,申請變更時需檢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但以一次為限。
10. 僑外投資人及陸資成立公司時可否直接將資金匯入國內?
僑外投資人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需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再檢附該許可函及審定函辦理公司登記。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也都需要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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