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適合新創事業者?
創業者在成立新事業,進行交易之前需要取得統一編號,以便與其他公司往來,此時通常會面臨選擇成立何種組職類型的問題,應該仔細思考其差異。國內工商產業以中小企業居多,不同類型的組職其差異之處很多,既使是公司組織也分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簡單說明目前國內法律上所規定的各類組織型態的差異:
公司 | 獨資、合夥 | 有限合夥 | |
法源 | 公司法 | 商業登記法 | 有限合夥法 |
登記機關 |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 | 所在地縣市政府 |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 |
類型 | 有限、股份有限、兩合、無限 | 獨資、合夥 | 合夥 |
股東人數限制 | 有限:1人以上
股份有限:2人以上 |
獨資:1人即可
合夥:2人以上 |
2人以上(普通合夥1人及有限合夥1人) |
股東責任 | 有限、股份有限:以出資額為限。 |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普通合夥: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合夥:以出資額為限。 |
其他 | 1.組織較複雜,管理成本較高。
2.屬於社團法人。 3.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依照公司章程所定。 |
1.組織架構簡單。
2.非法人組織。 3.股東間權利義務依照合夥契約內容所定。 4.穿透式課稅。 |
1.組織架構簡單,營運較有彈性。
2.屬於社團法人。 3.股東間權利義務依照有限合夥契約內容所定。 |
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
公司組織又分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無限公司等4種。有限公司是目前最常見的類型,其次為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及無限實務上較少,有限的意思是指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相反的,無限公司則代表公司股東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行號的商業登記較為簡便,向地方政府申請登記即可,適合一般小型的買賣業及餐飲業,經營小本生意的創業者多傾向設立獨資合夥的行號。
有限合夥同時具有公司及行號的特性,其營運較有彈性,可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營運方式、存續期間及盈餘分配等,合夥人分成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兩種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不同。
考量股東人量及經營規模等因素
簡而言之,新創事業如果共同出資者較多,經營規模較大,組織需要分層管理時,比較適合公司組織;反之,若出資者少,經營規模預期較小,則比較適合行號。除此之外,還是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股東之間的關係是否熟悉、股東承擔風險的能力、事業長期發展規畫及方向等,綜合考量之下,再決定符合需求的事業組織型態。
Photo:Scott Gra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