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大小事

房地合一稅2.0修正內容

自105年度施行房地合一稅後,期待國內不動產交易趨於正常化仍無顯著效果,政府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居住正義,遏止租稅規避,以穩定產業經濟,於110年4月9日修定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的條文,簡稱房地合一稅2.0,將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主要修改房地合一稅率及營利事業課徵房地合一稅的相關規定。

個人出售房地

個人的房地合一稅率由現行的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1年內房地,課徵45%;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35%;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20%;持有超過10年,稅率15%。

修法後延長個人交易房地適用較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個人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超過5年以上者,則維持原本稅率20%或15%。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改為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超過2年之房地,稅率35%。上圖黃色線段是房地合一2.0之後受到影響的部份,因此近期如有出售持有期間未滿5年之房地,持有2年以上者,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移轉登記,仍可適用20%之稅率,若於110年7月1日後始完成移轉登記,則適用房地合一稅2.0規定,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需要注意不動產交易日是以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日」為準,不是以買賣契約的簽約日。

公司行號出售房地

營利事業如交易其持有已超過5年的房地不受房地合一2.0影響,除此之外的交易對營利事業房地交易修正重點:

  1. 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2. 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明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3. 交易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納入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4.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5. 為衡平營利事業與個人之短期持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稅率,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買賣短期持有之不動產規避較高之房地交易所得稅負,營利事業增列特殊情況交易20%的差別稅率:
  • 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 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 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屬於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的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應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如果申報時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若無查得資料,成本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推計核定,費用改按成交價額3%計算,不再適用原先的5%,並以30萬元為上限。此屬於個人及營利事業均適用的規定。

Photo:Tierra Mallorca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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