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報

這類費用應該列交際費或其他費用?

招待客戶或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

企業為推展業務,招待特定客戶或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企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企業的週邊獲利環境,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於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屬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需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列報為交際費,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是否有超過稅法所規定計算之限額。換句話說,如果是支出的費用是為了不特定對象,原則上就非屬交際應酬費用,而需依其實際性質列帳。比較可能會與交際應酬費用有所混淆的例如廣告費,其同樣是為了推展業務,塑造改進企業的週邊獲利環境,並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惟其支出並無針對特定對象,而是大範圍客群。

例如某公司是經營藥品批發業務,於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列報鉅額的廣告費用,該廣告費用包含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高達2,000萬餘元,主要是贊助專業醫師參與國際專題研討會之團費支出,由於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為特定的專業醫師,支付之對象非在對於不特定人以拓展業務或提升企業或商品形象,而是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藉此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屬交際費範圍,依規定遭稅務機關將廣告費用轉列交際費,並合併計算限額後,剔除超限金額,最後補稅500餘萬元並加計超限利息。

Photo:Danis Lou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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