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報

買賣預售屋需按價格開立應稅發票

轉售預售屋非交易不動產

企業在尚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房地予他人,其交易標的是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無論買賣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企業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部金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無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的適用。企業出售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之權利,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需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企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後,於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需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假設某公司於當年7月向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已繳納頭期款100萬元。惟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屋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轉讓與乙承受,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乙,併同當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Photo:Chirag Saini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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