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報

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

以融資借款方式處理

企業常因營運資金需求,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進行融資借款,雖然簽訂的是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實質上卻不是真的買賣行為。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因此會計帳上不應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銷貨及進貨,而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的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並揭露說明此交易。

例如A建材公司因營運資金需求,與B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一批建材向B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銷售建材1,000萬元的統一發票予B租賃公司,之後再取得B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萬元,該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統一發票的差額依借款期間18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萬元。A汽車公司109年度開立銷售建材的發票1,000萬元,應自營業收入調節表中減除,並非認列為銷貨收入,109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110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30萬元。

Photo:David Dibert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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