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報

外銷貨物退貨營業稅應申報

外銷貨物退回原申報零稅率退稅無須繳回

當企業外銷具時效性之貨物經海關報運出口後,因未能依合約期限送達,而遭國外買方退貨,將會衍生營業稅申報之問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若發生外銷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無須追補,而應於退回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減項退回及折讓欄位中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例如甲公司於110年4月1日報運出口貨物一批予國外A公司,售價美元20,000元,於同年3-4月按出口日之匯率28.18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其計算之銷售額為新台幣563,600元,退還5%溢付營業稅為新台幣28,180元。不料因該商品保存期限短,貨物送達時已逾交貨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公司遂於110年6月1日將產品全數退回。因該筆退運貨物不會再出口,故甲公司於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時,應檢具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按原貨物出口申報之匯率28.18計算銷貨退回金額563,600元,填報於營業稅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當期如無其他零稅率銷售額則於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數填入負數563,600元,且零稅率銷售額之得退稅限額欄位合計應以0計算。

Photo:Pexels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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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mments

  • 史紀生表示:

    我有兩筆食品外銷的生意,但是台灣工廠端給我的是五六月份的發票,因為個人忽略造成逾其,目前已是七八月份,請問有補救的辦法嗎?

    •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表示:

      您好,非當期之進項發票仍可於次期申報扣抵,外銷部份則應於當期申報銷售額。如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線上諮詢。

如果有任何想進一步了解的地方,歡迎留言或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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