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總額在100萬元以下,免課贈與稅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同)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所贈與之財物,並不限銀行存款,也可以是贈與不動產。不動產的價值評定的方式,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另外,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外,父母每年度各自皆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父母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可以贈與子女各3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A君於110年3月因兒子創業而贈與給兒子新台幣(以下同)200萬元,又於同年8月因女兒結婚,A君與妻子B君分別贈與嫁妝500萬元及300萬元,故A君於辦理贈與女兒500萬元之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檢據列報婚嫁贈與財產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稅總額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合併同年度前次對兒子之贈與20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為600萬元【(贈與女兒5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100萬元)+同年度前次累計贈與200萬元】,再減除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計算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總額6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B君雖於110年度贈與女兒金額300萬元小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婚嫁贈與金額100萬元之合計數,仍需檢附相關匯款及結婚登記資料,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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