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建議需要進一步醫療檢查及檢驗之費用才可列舉扣除
自行至醫院做健康檢查之費用不可以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為了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健康檢查費,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若是經醫生建議需要進一步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所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為了瞭解自己身體狀況到醫療院所,所做之健康檢查,雖取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費收據,仍不得扣除。若是因接受健康檢查後發現罹患疾病而產生後續治療,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或因先前之疾病治癒後續有進行追蹤必要所產生之健康檢查費,皆屬有因果關係,得檢附醫師或醫院的診斷證明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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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是因為健檢產生醫療行為(例如:進行腸胃鏡的健檢過程發現息肉同時進行息肉夾除)可以列舉扣除嗎?
因健康檢查發現之疾病並對其治療的醫藥費原則上可以列舉扣除。如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加入LIND@或電洽與我們聯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