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父母為了協助子女成家,常將名下房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日後子女出售,須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但該房地如果是自住使用,之後出售重購換屋,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達到節稅效果。
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設有戶籍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條件
子女出售受贈房地,在計算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時,其房地取得成本係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並非按市價或父母之購屋價格計算,因此可減除成本較低,房地交易所得較高,倘子女受贈房地於短期內出售,適用高稅率,其稅額負擔將會更大。惟個人買賣自住房地有重購退稅優惠,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
例如甲君於108年6月1日將1,700萬元買進之透天厝贈與子女乙君,贈與時房地現值(即贈與總額)800萬元,乙君於110年11月1日將該房地以2,200萬元出售,因乙君出售受贈房地時,該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808萬元(800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1%),故其房地交易所得為1,300萬元(出售價額2,200萬元-808萬元-取得房地所支付之契稅等必要費用12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7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應納稅額為455萬元(課稅所得1,300萬元×適用稅率35%)。乙君於110年12月15日以2,800萬元買進大樓房屋,只要2屋皆符合自住規定,乙君繳納之稅額455萬元即可申請全數退還,可退還稅額以不超過應納稅額為限。
個人申請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如重購後5年內改為出租、營業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出售,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出售自住房地縱有符合重購退稅規定而無應納稅額,也務必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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