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自動免除無法收回之貨款不能認定為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列為費用,但未收回的債權如果是由營利事業主動免除對方清償義務者,因其性質與實際無法收回不同,尚無法認定為呆帳損失。
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的呆帳損失100餘萬元,是源自106年銷售產品給乙公司,其中應收貨款100餘萬元一直未收訖,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一直未進行催收,嗣於108年間主動免除乙公司該筆債務,並列報為呆帳損失。甲公司未能提示合於稅法規定可列報呆帳損失的證明文件,乙公司也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無法證明該項債權未獲清償,且債務人亦無力清償,因此應依法剔除該呆帳損失1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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