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剪報

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應併入營業稅申報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進項稅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營業稅之報繳規定,將該等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或退稅。

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或申報退稅。

舉例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甲公司,於辧理111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未將同年7月間取得股利收入7,700萬元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以致未按正確之免稅銷售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當期進項稅額,以併同申報繳納營業稅,致有虛報進項稅額之情事,案經查獲後補徵營業稅額190萬元並處罰鍰95萬元。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至非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投資營業人,請留意取得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

Photo:Kenny Eliason

政維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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